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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景德镇市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景德镇市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黄某某,唐某某,查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住所:景德镇市瓷都大道负责人:熊某某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女,该行员工。被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市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鲇鱼山镇义城老砖厂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景德镇市珠山区中山。被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住景德镇市。被申请执行人:查某某,女,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被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景德镇市。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市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黄某某、唐某某、查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赣020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江区人民法院(2016)赣020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黄 征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