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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心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心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心崔,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心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安景商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26107.39元共计76958.39元。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心崔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对外投资登记、金融理财产品等。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6958.39元。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将被执行人王心崔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另提供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树春审判员  刘光峰审判员  刘陆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文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