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明辉、王雪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明辉,王雪琴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990号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A区07号。法定代表人:范可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辉,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王雪琴,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明辉、王雪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黄明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明辉的起诉。审 判 员 李益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