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蒙洪标、常昌文等与陈海云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洪标,常昌文,陆玉武,陈海云,谢商斌,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黔南项目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565号原告:蒙洪标,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水族,住所贵州省荔波县。原告:常昌文,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水族,住所贵州省荔波县。原告:陆玉武,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水族,住所贵州省独山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育庭,荔波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云,男,住所贵州省凯里市。被告:谢商斌,男,住所贵州省凯里市。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118号。负责人:匡全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黔南项目部,住所贵州省凯里市棉纺厂。负责人:陈海云,系该项目部经理。原告蒙洪标、常昌文、陆玉武与被告陈海云、谢商斌、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黔南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蒙洪标、常昌文、陆玉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五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蒙洪标、常昌文、陆玉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姚梅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 蓉书 记 员 陈世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