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喜顺与XX宇、洮南市蛟流河晨宇先锋砖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喜顺,XX宇,洮南市蛟流河晨宇先锋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陈喜顺,男性。被执行人:XX宇,男性。被执行人:洮南市蛟流河晨宇先锋砖厂。本院在执行陈喜顺与XX宇、洮南市蛟流河晨宇先锋砖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