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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喜顺与XX宇、洮南市蛟流河晨宇先锋砖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喜顺,XX宇,洮南市蛟流河晨宇先锋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陈喜顺,男性。被执行人:XX宇,男性。被执行人:洮南市蛟流河晨宇先锋砖厂。本院在执行陈喜顺与XX宇、洮南市蛟流河晨宇先锋砖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