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执恢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申请执行单金山、单金国、单有贵、张金、单长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单金山,单金国,单有贵,张金,单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恢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表人高寿林。被执行人单金山,住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单金国,住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单有贵,住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张金,住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单长安,住延寿县延寿镇。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单金山、单金国、单有贵、张金、单长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华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