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沪鱼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财盛五金机械商行、王水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沪鱼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财盛五金机械商行,王水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498号原告:浙江沪鱼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洞港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潘利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春法,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邱金球,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财盛五金机械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六联西湖路北、中南路西侧**座*****号。经营者:蒋慧,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王水清,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沪鱼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财盛五金机械商行、王水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沪鱼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余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