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焦某与温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温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580号原告:焦某,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系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温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以与被告温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温某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对被告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焦某承担。审判员 杨树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剑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