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曾祥宽与王耀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宽,王耀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520号原告:曾祥宽,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王耀鹏,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宽与被告王耀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祥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祥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曾祥宽负担。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向 涛人民陪审员 舒振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