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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8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狮市支行、石狮市周织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狮市支行,石狮市周织制衣有限公司,邱美良,林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狮市支行,住所地石狮市子芳路512号石狮金融服务中心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315425783T。负责人:周丽明。被执行人:石狮市周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蚶江镇西裤基地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617851564。法定代表人:邱丽旋。被执行人:邱美良,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林新生,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狮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周织制衣有限公司、邱美良、林新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石狮市,应将本案移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梅影审 判 员  陈建宇代理审判员  陈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雅楠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