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百东与王世顺、青岛润鸿德置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百东,王世顺,青岛润鸿德置业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947号原告:孙百东,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宁,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顺,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润鸿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御龙广场一号楼162号网点。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商厦三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百东与被告王世顺、青岛润鸿德置业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百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百东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百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春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