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紫元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紫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9号原告: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老鸦桥。法定代表人:张志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华,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舒阳,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紫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94号杭钢冶金科技大厦22、23层。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灿坚,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娅,公司员工。原告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紫元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684元,减半收取41842元,由原告杭州崇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超人民陪审员 楼志明人民陪审员 许亚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