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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媚与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媚,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669号原告:姜媚,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隆化县,被告: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福地华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赵国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第三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荣顺街向阳汽修对面。法定代表人:葛永刚,职务:总经理。姜媚与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姜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媚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姜媚负担。审判员  赵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