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某、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811号之一申请人:陈某,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玲、蔡周丰,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邢某,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邢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喻家湖路某房屋一套。申请人陈某提供担保函一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邢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喻家湖路16号联投喻园1栋/单元30-31层1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秦志奇人民陪审员 罗光寿人民陪审员 王 志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