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学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学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3726号原告: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鹏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勤,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仁。原告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永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雅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