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2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黄爱惠、黄茂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黄爱惠,黄茂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2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玉荷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星,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爱惠,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黄茂亨,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诉被告黄爱惠、黄茂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农业银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农业银行负担。审 判 长  张继访人民陪审员  林 艳人民陪审员  陈长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婷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