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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马阿哈麦行政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马阿哈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323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城鼓楼北街。法定代表人郭文科,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斌、魏永旺,系该局副主任科员。被执行人马阿哈麦,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广河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马阿哈麦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李银颜审 判 员  黄倩倩代理审判员  汪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