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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曾永香 赵英达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永香,赵英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曾永香,女,1972年9月5日生,彝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梭戛乡安柱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209053327。被执行人赵英达,男,1979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梭戛乡安柱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908036155。申请执行人曾永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制作的(2016)黔0203民初23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赵英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英达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曾永香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3民初2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昭俊审判员  张道箭审判员  陈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