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雷本宏与被告欧宏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本宏,欧宏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878号原告:雷本宏,男。被告:欧宏军,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樊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兰娥,女,该公司员工。原告雷本宏与被告欧宏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雷本宏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雷本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本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本宏负担。审 判 长 朱潇峰人民陪审员 陈延春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