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5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元华与韶关市新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凡株、梁洪、曾春三、李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元华,韶关市新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凡株,梁洪,曾春三,李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1064号原告:冯元华,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韶关市新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曾凡株。被告:曾凡株,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梁洪,男,1961年9月1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曾春三,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李鸿,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冯元华诉被告韶关市新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凡株、梁洪、曾春三、李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冯元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元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文正审判员  吴志明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