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671号申请人: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高新区凌云路西(新华物流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0012848A。法定代表人:刘瑞福,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皇营路CD座沿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63P5540W。法定代表人:路建,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皇营路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0973326C。法定代表人:时培明,董事长。申请人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713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