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巴林左旗隆昌镇八段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4177号原告:赵某,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巴林左旗隆昌镇八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巴林左旗隆昌镇八段村。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巴林左旗隆昌镇八段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现住巴林左旗隆昌镇八段村5组。原告赵某与被告巴林左旗隆昌镇八段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隆昌镇八段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隆昌镇八段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34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0年至今原告受被告隆昌镇八段村委会聘用担任幼儿园教师,被告隆昌镇八段村委会累计欠原告13400元劳务费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被告辩称,原告是我村聘的幼儿园教师,原告主张的13400元工资属实,但是我村现在没有钱支付。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吧。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系被告村民。1990年至今原告受被告隆昌镇八段村委会聘用担任幼儿园教师,被告隆昌镇八段村委会累计欠原告13400元劳务费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34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审理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出具确认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往来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和原、被告各自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隆昌镇八段村委会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隆昌镇八段村委会应当履行支付所欠劳务费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巴林左旗隆昌镇八段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某劳务费1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巴林左旗隆昌镇八段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树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建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