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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宜丰县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与邱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丰县某某汽运有限公司,邱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768号原告:宜丰县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棠浦集镇,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693712333N。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职务:经理。被告:邱某某,男,1959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丰县某某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丰县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丰县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以无法提供被告住所地准确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丰县某某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宜丰县某某汽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高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