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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全荣与侯大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荣,侯大永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829号原告王全荣,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侯大永,男,40岁,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荣诉被告侯大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荣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元,由原告王全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小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