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全荣与侯大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荣,侯大永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829号原告王全荣,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侯大永,男,40岁,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荣诉被告侯大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荣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元,由原告王全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小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