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向春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春贵,高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向春贵,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浠水人,住浠水县,委托代理人:龙银林,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7091601110007。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调解,代收义务款。被执行人:高国红,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组,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春贵与被执行人高国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春贵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251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