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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6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与张振闯、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张振闯,王伟,张振朋,冯军,焦颖辉,冯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081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住所地滑县老店镇老店村。负责人付强,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国存,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单位副主任。被告张振闯,男,1980年5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王伟,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振朋,男,198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冯军,男,198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焦颖辉,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冯云龙,男,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老店用社与被告张振闯、王伟、张振朋、冯军、焦颖辉、冯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程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