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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土秀与梁建荣、赖丽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土秀,梁建荣,赖丽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1497号原告:李土秀,女,195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火珠(系原告李土秀女儿),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梁建荣,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赖丽屏,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李土秀与被告梁建荣、赖丽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从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梁建荣曾多次向案外人��火珠借款,共计7万元。借款后,被告梁建荣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2016年12月15日,被告梁建荣与案外人叶火珠对2013年至2015年期间的借款进行结算,被告梁建荣确认欠借款本金7万元。案外人叶火珠告知被告梁建荣,其本人只有3万元,另外4万元债权人系原告李土秀(案外人叶火珠母亲)。被告梁建荣遂按照案外人叶火珠的要求,于同日向案外人叶火珠出具借条二份,其中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向叶火珠借款3万元,另一份借条载明“今向李土秀借得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正”。出具借条后,被告梁建荣按月利率15‰支付了截止2017年3月份的利息,余款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梁建荣、赖丽屏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2月2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建荣、赖丽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土秀借款本金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梁建荣、赖丽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施长胜人民陪审员  周仁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