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超星与苏月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超星,苏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555号申请人:梁超星,男,1989年11月23日生。被执行人:苏月峰,男,1981年4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梁超星与苏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名下财产无法执行,又经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