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恢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娜、黄子晨与被执行人XX、李丰英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黄子晨,XX,李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恢392-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申请执行人黄子晨,男。被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李丰英,女。申请执行人李娜、黄子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XX、李丰英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娜、黄子晨以双方正在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党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