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鲁甸县广睿建材有限公司与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甸县广睿建材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981号原告:鲁甸县广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鲁甸县文屏镇砚池山村。法定代表人:赵广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源理,云南红云(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陈定华,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太平乡忠诚机械制造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胡永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鲁甸县广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鲁甸县广睿建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第三人2015年12月20日签订《挂靠合同》后,以第三人名义与被告签订了鲁甸8.03地震恢复重建《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后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将该份合同中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223860元债权让与给原告,由原告向被告催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推诿,拒绝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2386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涉及本案有关合同的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以甲方(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本案中,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昆明市盘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现申请鲁甸县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鲁甸县广睿建材有限公司针对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第三人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能约束合同相对人,而不能约束案外人,请求法庭依法审查,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223860元债权让与给原告,原告债权的取得与否是基于被告与第三人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的成立,该合同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的规定,被告与第三人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对原告生效,因此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盘龙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虎良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