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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全经与丁文军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经,丁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王全经,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文军,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全经与被执行人丁文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丁文军于2016年8月10日前向原告王全经偿还担保借款20万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原告王全经偿还担保借款1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原告王全经偿还担保借款10万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王全经偿还担保借款10万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王全经偿还担保借款1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王全经偿还担保借款10万元。二、原告王全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被告丁文军不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王全经还款,原告王全经可就被告丁文军根据上述第一项约定尚未还清的全部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依法每月扣留其工资8500元,但未能查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土地房产。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广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