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鲁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855号罪犯鲁卫,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2005)川凉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鲁卫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6年10月11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5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6月26日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21日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9年11月20日止。经本院裁定,于2013年7月2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月22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2月20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鲁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鲁卫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鲁卫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7年5月获5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日记载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鲁卫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7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段元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