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军、白埃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军,白埃,石树兵,刘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被执行人刘军,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埃,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树兵,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润虎,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军、白埃、石树兵、刘润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终结(2016)内0625执3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