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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圻灶、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圻灶,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140号申请执行人郑圻灶,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47635780。法定代表人吴厚义。被执行人丁胜明,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圻灶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胜明(2016)浙0782民初4122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胜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丁胜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丁胜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执 行 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星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