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5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庄洁妮与上海安峰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洁妮,上海安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661号申请执行人:庄洁妮,女,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安峰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胡立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2035号判决,在执行庄洁妮与上海安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安峰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人民币37366.25元及执行费460.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安峰物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7826.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声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