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梅山、北京首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山,北京首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602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山,男,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北京首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牟红君,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梅山与被执行人北京首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审结。该案(2016)鲁02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2民终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247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案案款人民币25257元,其中包括本案本金人民币24750元,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507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7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2民终4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