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运涛与李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运涛,李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847号原告:高运涛,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仰昌,鱼台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海林,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原告高运涛与被告李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高运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运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运涛负担。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