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6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志勇与被执行人刘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勇,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勇,男。被执行人:刘建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勇与被执行人刘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建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6764.5元。现被执行人刘建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朝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