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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光给水设备厂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哈中电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华光给水设备厂,哈尔滨哈中电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光给水设备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化工路化总二道街5号。法定代表人:宋国清,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哈中电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文治街30号。法定代表人:熊滨,董事物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光给水设备厂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哈中电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光给水设备厂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216160元。哈尔滨华光给水设备厂未能提供哈尔滨哈中电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哈中电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哈中电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