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闫增强、闫相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增强,闫相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增强,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相拴,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明,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增强因与被上诉人闫相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闫增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雪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