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应虎与宁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虎,宁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1179号原告:李应虎,男,生于1951年12月26日,汉族,住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凤(李应虎之女),女,生于1977年2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祖兴,男,西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义,男,生于1979年9月19日,汉族,住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全,男,西乡县堰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代表人:XX新,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应虎与被告宁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应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应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李应虎负担。审判员 杨玲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