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03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家宏、明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宏,明玉霞,何方松,陈精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家宏,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明玉霞,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何方松,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陈精桂,女,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家宏、明玉霞与被执行人何方松、陈精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家宏、明玉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家宏、明玉霞与被执行人何方松、陈精桂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