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常熟市辛庄镇中新苗圃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常熟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辛庄镇中新苗圃,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常熟市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4345号原告:常熟市辛庄镇中新苗圃,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桥)平墅村。经营者:马林生,男,195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常熟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8号。负责人:胡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人华,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熟市辛庄镇中新苗圃诉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常熟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6月7日、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辛庄镇中新苗圃经营者马林生、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常熟市供电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人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辛庄镇中新苗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48200元;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其他损失费用1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上旬,被告以巡查电力输送安全为名,指派常熟市苏明实业有限公司人员到达原告坐落在辛庄镇(张桥)平墅村中安香塘桥的承包土地上,将种植的树木、擅自用电锯锯除树头,导致15棵直径13-28厘米的广玉兰和香樟树木无法出售给用户,给原告经济上造成了直接损失48200元。另外,15棵树木中有6棵不在安全碍区约3-6米,属于被告给原告扩大了损失,同时增加了清理工作,被告应予以补偿1万元。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处协商处理,终因双方分歧过大而无果,故起诉至法院,另外,本案赔偿计算,被告如有不服,同意在法院的委托指定下进行专业评估。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常熟市供电公司辩称,1、被告方2017年对原告经营的苗圃范围内就危及电力设施的树木进行修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及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条例进行的合法行为,修剪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高压线范围内工业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所以原告的修剪从性质上来讲是合法行为;2、我方的高压线是1993年投入使用的,而本案原告与当地村委会签订的流转经营承包合同时间是在2012年12月19日,在原告与村委会的合同中也明确要求必须保护国家及集体的财产安全,保护国家电网及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是原告的义务,但是原告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苗圃内大量树木威胁国家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3、原告主张的相关赔偿金额,依据不足,虽然被告对原告危及国家电网的树木进行修剪,但所修剪的树木还在原告承包经营的范围之内,更没有导致原告所谓的损失。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马林生系原告常熟市辛庄镇中新苗圃的经营者。2017年1月,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常熟市供电公司对常熟市辛庄镇中新苗圃位于常熟市339张桥线32号铁塔导线附近的15棵树木枝头进行了修剪,原告以赔偿损失为由诉讼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辛庄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协议书》复印件,以证明其承包了村里的土地种植苗圃,2015年的时候被告认为原告的树木给电力造成了威胁,通过辛庄镇平墅村要求原告将树木搬走,后辛庄镇建管所以12万元将原告的树木买走,并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甲方:辛庄镇建设管理服务所乙方:马林生平墅中安马林生(常熟市中新苗圃)部分树木位于3.5KV高压线下,现这些树木与高压线已在安全距离以内,多次造成周边跳电,给当地居民生活、工业生产造成很大不便,也存在安全隐患。经电力部门要求并勘察现场需移植香樟等42棵(附树木明细)。由镇政府同意,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苗木收购、高压线下种植规范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收购乙方树木总金额120000元(含金元明移植费用中补偿马林生肆万元)。补偿款支付办法:甲方在移植结束验收树木工程质量后,在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乙方应严格遵守高压线下种植规范:禁止乙方再在高压线下种植高大树木,按照电力运营规范要求,3.5KV高压线下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大树木。其他高压线下未移植树木影响安全的乙方应及时移植或修剪。3、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3.5KV高压线下树木再行涉及电力安全,电力部门将强制修剪,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镇财政所、辛庄用电站、平墅村各一份”。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无异议,2015年的时候,原告的树木威胁到高压线,造成周边居民用电跳闸,被告通过镇里跟原告交涉,当时相关树木被政府部门收购了,但是后来的树木又长高了,又威胁到高压线,出现周边居民用电跳闸现象,被告只能对威胁到高压线的树木进行修剪。审理中,原告申请对339张桥线32电塔被告砍掉其树木的损失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分别委托苏州东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苏州丰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评估,苏州东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认为:被评估的树木并未死亡,且对于该类树木的树形在现有交易市场上根据需求的不同,修剪前后的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评估人员无法对修剪前后树木的价值进行市场询价并提供有效的评估依据,无法履行评估程序,故退回该评估委托。苏州丰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认为:受损树木依然存活,本机构无法预估树木未来长势受损害影响的程度,无法判定树木受损的经济价值,故评估人员无法对委估资产的市场价值作出准确、合理的判断,故退回该委托评估。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基于电力安全的需要对高压线附近原告的树木进行了修剪,原告主张被告修剪给其造成各项损失共计58200元,根据两家评估机构出具退卷说明,被修剪的树木尚存活,被告修剪树木造成树形变化,而树形变化所造成的价格变化具有不确定性,故原告主张损失共计58200元,依据不足,本院碍难支持。退一步讲,被告修剪树木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根据原告2015年4月15日与常熟市辛庄镇建设管理服务所签订的《协议书》,高压线下树木涉及电力安全,原告未及时移除或修剪的,电力部门有权强制修剪。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8200元、补偿其他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熟市辛庄镇中新苗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常熟市辛庄镇中新苗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须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