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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435号原告:蔡某,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某,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交纳1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