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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4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朝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048号之一原告:李朝汉,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深南大道2010号中国移动深圳信息大厦。负责人:徐革。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莉,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朝汉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朝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朝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汉撤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朝汉负担。审判员  李艳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巧珊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