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平与苗德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平,苗德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566号申请执行人高平,男,1989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苗德巍,男,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高平与被执行人苗德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苗德巍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平借款本金23万元,具体给付时间:于2017年1月3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给付5万元,余款8万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苗德巍在吉林银行的工资款,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京孝审判员 刘红梅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