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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平与苗德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平,苗德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566号申请执行人高平,男,1989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苗德巍,男,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高平与被执行人苗德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苗德巍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平借款本金23万元,具体给付时间:于2017年1月3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给付5万元,余款8万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苗德巍在吉林银行的工资款,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京孝审判员  刘红梅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