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白增荣与诺日泽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增荣,诺日泽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2民初106号原告:白增荣,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生,系青海省同德县人。住同德县。被告:诺日泽杰,男,藏族,1991年12月21日生,系青海省同德县人,现住同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增荣诉被告诺日泽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白增荣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意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增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后329元由原告白增荣承担。审 判 长 加毛吉审 判 员 迎春吉人民陪审员 才本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才 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