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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白增荣与诺日泽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增荣,诺日泽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2民初106号原告:白增荣,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生,系青海省同德县人。住同德县。被告:诺日泽杰,男,藏族,1991年12月21日生,系青海省同德县人,现住同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增荣诉被告诺日泽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白增荣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意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增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后329元由原告白增荣承担。审 判 长  加毛吉审 判 员  迎春吉人民陪审员  才本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才 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