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云珠与朱志国、邵立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珠,朱志国,邵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珠,女,汉族,1976年2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朱志国,男,1978年9月生,回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邵立娟,女,1978年2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云珠与被执行人朱志国、邵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3000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朱志国、邵立娟无法查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李云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兴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