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文涵、齐云等与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涵,齐云,刘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02民初3597号原告赵文涵,女,汉族,2009年1月30日出生,住新乡市。法定代理人齐云,女,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031973********,住址同上,系原告赵文涵母亲。委托代理人闫新武、万小翠,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云,女,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闫新武、万小翠,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赵文涵、齐云诉被告刘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云并作为原告赵文涵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闫新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涵、齐云诉称,2016年9月18日19时32分许,被告驾驶豫G×××××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向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右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内时,与沿向阳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原告齐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赵文涵)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拒不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赵文涵医疗费600元;2、被告赔偿原告齐云医疗费390元、营养费240元、误工费2102.14元、评估费100元、拖车费60元、车损费930元、停车费1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4222.14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涛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8日19时32分许,在新乡市××与××交叉口西约100米,被告驾驶豫G×××××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向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右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内时,与沿向阳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原告齐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赵文涵)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均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原告赵文涵支出门诊费用600元,原告齐云支出门诊费用390元。新乡市顺发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根据齐云的委托,对其电动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予以评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评估结论为该车的修复价格为930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100元。原告在事故中还支出拖车费60元、停车费100元。本院确认原告赵文涵的损失为门诊费用600元。齐云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390元;误工费以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2.92元/年为标准,根据其伤情,本院酌定其误工天数为15天,误工费为1119.16元;车损930元;评估费100元;拖车费60元、停车费100元;齐云的交通费以50元为宜,齐云损失共计2749.1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检查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评估费票据、停车费票据、拖车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预交款登记单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故因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赔偿原告赵文涵600元,被告赔偿原告齐云27**.16元。原告齐云的其他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文涵600元;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齐云27**.16元;驳回原告齐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培源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程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