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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行申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傅爱香、刘玉岛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傅爱香,刘玉岛,傅莉,陈安花,刘文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申5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爱香,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玉岛,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莉,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安花,女,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文华,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段兴西里8号。法定代表人张健,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宜永,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肖建芳,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傅爱香、刘玉岛、傅莉、陈安花、刘文华因诉被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段北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终4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傅爱香、刘玉岛、傅莉、陈安花、刘文华申请再审称,1999年到2001年间,段北办事处伙同八里桥村委会以企业改制为借口,不经民议,私自分配村民集体资产。段北办事处开具段北办(1999)5号、(1999)7号文件、(2001)28号等一批行政文件,此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且这种行政行为带来的损害一致延续至今,不能以五年的起诉期限来制约。因此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综上,傅爱香、刘玉岛、傅莉、陈安花、刘文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终438行政裁定,依法改判确认段北办事处分配八里桥村集体资产的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段北办事处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段北办事处以(1999)5号、(1999)7号及(2001)28号三个文件作出的批复,涉及的对象为三个企业法人,故不服上述批复的所涉事项提起诉讼的主体应是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2.申请人所诉行为已超过起诉期限。作为被诉行为体现形式的三个文件,最晚的作出时间为200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五年的起诉期限。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段北办事处分配八里桥村集体资产的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主张所诉该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段北办事处作出的段北经字(1999)5号、7号文件及济槐段北办(2001)28号文件。申请人曾于2016年4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以上三文件违法。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鲁0104行初27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起诉,该行政裁定已经生效。本案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与其在(2016)鲁0104行初27号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本质上系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相同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结果正确。综上,傅爱香、刘玉岛、傅莉、陈安花、刘文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傅爱香、刘玉岛、傅莉、陈安花、刘文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海燕代理审判员  付吉昌代理审判员  蒋彦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金玉 微信公众号“”